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逢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沈美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