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複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綜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自美國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系爭貨款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美國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綜群企業有限公司有系爭貨款債權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