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重訴字第501號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律師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普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於民國90年9 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返回其於台北縣金山鄉○○○路49巷7 號房屋時,發現住家黑煙四處,曾發生祝融之災,經查後發現置於廚房處型號HD100A之除濕機燒焦毀損嚴重,且屋內1 、2 層樓內部之建築裝潢傢俱、衣物、器物、用品等,或被煙燻黑、或遭火勢毀損不堪使用。 (二)嗣90年10月3 日台北縣消防隊接獲原告報案後派員前來調查,消防隊員於現場勘查後,取回除濕機及電線等,作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於報告中做出2 點結論:「㈠本案起火處為台北縣金山鄉○○○路49巷7 號1 樓餐廳內側所放置除濕機處。㈡本案起火原因不排除因電器設備(除濕機)引燃之可能性較高」等語,足見原告損害係因置於廚房之除濕機悶燒造成。而系爭除濕機為被告生產,由原告之夫丁○○於83年12月27日以其經營之復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名義,向三重市「百英有限公司」購買後置於上址使用迄今,且系爭除濕機均在通常使用中之事實,並據證人丁○○到庭證述明確,被告顯未確保其提供之商品無安全上之危險,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告獲知其出產除濕機釀成災害後,雖曾派公司代表蔡春木先生等人前來火災現場察看,並囑咐宏昱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再次做現場損失之勘驗,然保險公司未至現場勘驗,向原告索取損失清單及相片後即無下文。原告遂於92年1 月2 日致函被告公司,並以92年5 月9 日立法院郵局第249 號存證信函向被告請求火災之損害賠償金額,均未蒙被告置理。 (四)查:民法第191 條之1 規定係於89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並依民法債篇施行法第36條規定,自89年5 月5 日施行,而系爭除濕機於通常使用中發生火災之時間為90年9 月間,在民法第191 條之1 規定公布施行之後,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1條之1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五)再查:本案調查報告已明確排除其他火災原因,而不排除為系爭除濕機引燃火源,且上開情事復經證人即火災發生後現場勘查人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製作人甲○○及丙○○於93年1 月29日到庭證述明確,被告質疑一再上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內容,顯有違誤。再依民法191 條之1 立法理由明載:「商品之經過品質管制或已送檢驗合格,則不能謂為當然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商品製造人均不得以此免責」等語,被告自不得主張其商品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合格而免責,被告應就除濕機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之發生與該除濕機之欠缺無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始能免責,惟被告迄未依法舉證。 (六)復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施行細則第42條所謂「已流通進入市場」,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發生法律關係」而言,並非商品製造年度或離廠年度:「根據消保法之規定,必須要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關係消保法才有適用。而所謂的消費關係,就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若無消費關係之發生,就無消保法之適用,因此,消費關係發生之時點,也自然就是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時點。」準此,消保法施行細則第42條所謂「已流通進入市場」,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發生法律關係」而言,並非商品製造年度或離廠年度。查:系爭除濕機消費關係發生時點為「83年12月27日」已如前述,而消費者保護法於「83年1 月11日」公布施行,本件消費關係發生之時點既然在消保法公布施行之後,自亦有消保法之適用。退萬步言,即使消保法施行細則第42條所謂「已流通進入市場」係指商品離廠送至經銷商處之時點,被告亦未舉證其於消保法83年1 月11日公布前系爭除濕機已送至經銷商處陳列展售。 (七)又依實務見解,消保法第7 條之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是以商品需具備「在合理地預期之使用」下「一般人當然可預期之安全性、通常應有之安全性」: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1 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又所謂『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1 項規定,係指商品於提供時,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而言。而是否具備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2 項規定,則應就商品之標示說明、商品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等認定之。是以商品未具備『在合理地預期之使用』、『通常預想之使用』下『一般人當然可預期之安全性、通常應有之安全性』,即為有瑕疵之商品」,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 號判決可稽。查:原告均依被告提供之系爭除濕機明書所載正確使用方式使用系爭除濕機,竟然發生悶燒導致火災,使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是該商品為「欠缺一般人當然可預期之安全性」,屬消保法第7 條所稱之危險商品,原告自得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至被告辯稱除濕機使用年限通常在5 年之內之論點,因系爭除濕機之使用說明書並未記載使用年限5 年,故為被告片面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應就其提出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九)原告本件損失額應為若干? ㈠本件業經本院送請泛亞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鑑定結果,認定原告火災之動產及建物損失計8,957,224 元,又原告因系爭房屋火災損害之所需裝修時間,不能使用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77,090 元,合計損失金額為9,034,314 元,合先敘明。 ㈡有關原告財產之購入金額證明,原告已提出原證8 號之系爭財產損害購買單據為證,並據國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皓斯安設計家具有限公司、地球村傢俱有限公司、津梅企業有限公司、雅士音響電器有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書證明無誤,至其他原證8 號單據中所列廠商,因事隔10年,有的已停業、歇業(如:鈜亞企業有限公司、凱撒家具行、杜比尼(APOGEE)家具行、利滿地國際有限公司等),有的則因當初售貨之人員已離職,無法一一出具證明書證明各該家具飾品為原告向其購置,但本院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之意旨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各該單據定其數額。 ㈢被告雖提出證人即被告保險公司委任之保險公證人蔡欣榮提供之「損失理算表」,抗辯原告損失金額應僅100 多萬元云云,惟上開理算表證人蔡欣榮所作,且估算草率,原告否認真正。 ㈣再就非藝術品部份損失之估價,被告保險公司認定金額有32項尚高於泛亞公司鑑定金額,可見泛亞公司之鑑定金額並未高估。關於藝術品部分損失之估價,被告保險公司並未至現場實際勘估,僅憑原告提供之相片即認定藝術品可除污修復,被告保險公司之認定並非客觀。 ㈤本件被告保險公司與泛亞公司鑑定損失金額差距最大之項目多屬藝術收藏品部分。被告保險公司認定之損失係以各該藝術收藏品可以除污修復所需之清潔費用,而泛亞公司則於實地勘驗並訪查畫廊後,認定各該藝術品經煙燻無法修復,始為估價。查:被告保險公司之估價人員並未至現場實地查看藝術品受煙燻情況,本身無藝術品鑑定之訓練及學經歷,又未請修復藝術品專業人員前往勘估,即憑原告提供之火災相片,認定各該藝術收藏品皆可修復,而且自行認定修復費用若干,被告保險公司人員之認定顯然過於草率,不足採信。 (十)綜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1 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等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其聲明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9,034,314 元,及自92 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如獲有利判決,請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或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除濕機是於81年製造出售,此由系爭除濕機之型號為「HDA100A116723 」,其中之第1 個「1 」即代表該機器之製造年度「西元1991年」足證,原告則主張其係於84年購買。而依民法191 之1 條之適用範圍應類推消保法施行細則第42條:「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之同等法理,系爭除濕機製造或出售之事實既均發生在該民法191 條之1 施行前,故本件應無民法第191 之1 條第1 項之適用。 (二)再系爭除濕機於1991年經過合格之商品檢驗後才出廠,且於原告84年購買後供其使用長達6 年久,其間並無任何不良之情形或狀況產生,由此可知被告所生產之除濕機,是一合格優良之產品,被告對於除濕機之設計、製造過程已臻完善,在設計製造上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且由原告就本件火災之引燃之因係系爭除濕機瑕疵所致之乙節,負舉證責任。 (三)縱認原告援引民法第191 條之1 為請求有理由,該條文雖屬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改由商品製造人負產品製造之無過失舉證責任,惟因主張自己因商品瑕疵受有損害之人,仍應就其確有依通常方法使用系爭產品即因使用該產品而受損害負舉證之責,否則僅自稱使用某產品受損即可請求鉅額賠償,恐有助長濫訴之嫌。 (四)被告依下列理由,可證被告所製造之系爭除濕機之製造上並無任何欠缺: ㈠查,一般家電用品,其保固期間通常為1 年,而系爭除濕機出廠日期為80年間(西元1991年),退步依原告之主張認是84年者,至發生火災時止,該機器亦供原告使用6 年之久(84年到90年止),依據財政部所編製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2 項房屋附屬設備1023空調設備(1)窗 型、箱型冷暖器之細目中,顯示除濕機該項設備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為5 年,而系爭除濕機則已供原告使用6 年,已較5 年之耐用年超過1 年,益證被告產品良好,被告所生產之除濕機於出廠時已達安全之標準。 ㈡被告所生產之除濕機於出廠上市前,均有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合格,且被告曾將系爭同型除濕機售予菲利浦公司外銷香港,並取得TUV之認證合格書,該機組從 1991年製造生產到1995年停產,其所製造出廠之除濕機並無悶燒之案例發生,斯此,可證被告所生產之HD100A除濕機已符合生產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 ㈢本案之火災引燃之原因,並無法確定係因被告生產設計之產品未達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證人甲○○之證詞只能證明起火時除濕機通電中之事實而已,再依甲○○所稱,機器通電發生自燃的情形有「使用年限很久」、「使用不當」、「是表面電線因老鼠咬破電線外皮」、「風吹日曬」、「重物壓損」、「機器本身的瑕疵」等原因,再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一、證物概要〈一〉除濕機燒損嚴重,其中尚可辨識之零件,如送風扇之蔽極馬達及壓縮機經拆解皆未發現明顯故障現象,……〈三〉綜合研判:依據巨觀及微觀特徵,研判電源花線熔痕B 及插座電源3 個熔痕依據與電源之遠近關係,以除濕機內電源花線之通電痕為較先發生短路點。其餘熔痕及熔珠,為受熱熔解固化所造成。」等記載,得知被告所設計製造之系爭除濕機內部最主要及重要的零件即壓縮機及送風扇之蔽極馬達部分無瑕疵不良之情形,由此可證被告對於系爭除濕機設計已達產品合格及通常之安全標準而具有可使用者有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五)茲另再探討原告之使用或操作除濕機是否正確? ㈠依使用說明書第3 頁「關機:1.將濕度控制開關左旋至OFF 位置,則電源切斷,停止運轉。2.如長時間不使用除濕機,請將電線插頭拔下。」之記載,可知除濕機不可長時間處於待機狀態,而系爭房屋為原告渡假之別墅,原告並未有每日回到系爭別墅之情形,而是經常離開數日才再回到該別墅小住1 、2 天,原告渡假完離去時讓除濕機開機運轉,等於是讓機器處於長時間無人在場卻讓機器運轉,其使用顯然違反正常使用方法甚明。 ㈡依證人丁○○於94年5 月5 日期日到庭證詞,可知系爭除濕機從原告購買使用一直以每天24 小 時插電運作長達6 年之久,原告從未讓系爭機器有停止休息或保養,又原告經常長期未停留於系爭房屋內,對於系爭除濕機於使用中有無不良情形未能即時發現而即時停止使用,其使用有不當情形。 (六)有關損害賠償範圍: ㈠就系爭房屋內之物品原告主張完全已達無法使用之地步,並請求全損之補償,然有關鈞院93年2 月17日履勘現場結果,有部分之物品之功能並未喪失,原告主張全損,要無依據。 ㈡縱認部分物品已達全損之地步,亦可歸責原告之行為所致。蓋火災後承保被告公司之保險公司派宏昱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之公證人己○○先生與原告洽商回復原狀事宜,己○○公證人曾向原告表示,願意將屋內物品委託專業傢俱清潔公司進行維修及清潔,然卻遭原告拒絕,而原告拒絕專業修復,卻自行採用以清水清洗方式,造成損害加劇。又該屋地處陽明山國家公園溫泉區內,終年潮濕、多霧及硫磺侵蝕,放置之物品本較其他地區易腐壞,而原告從90年9 月29日發現火災後,對於系爭房屋未曾再維護或居住,任屋內之物品長期暴露在未維護狀態下達2 年4 個月之久且又以清水洗潔後之該傢俱亦未有進行保養的程序,故而本院履勘之現場所見之損害已非原始之損害,該項損害顯已被擴大,且該擴大完全係可歸責於原告個人因素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全部損失,要無理由。 ㈢原告固有提出部分購買單據,惟此為私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357 條應由原告證明其真正。又原告所提之估價單、訂購出貨單上記載均只是品名貨號而已,充其量只能證明原告所購買之事實,然其該物品貨號所代表的物品是否確為火災現場受損失之物,就此部分原告尚未盡舉證之責。㈣退步言之,縱認原告所提訂購出貨單、估價單為真正,然其所記載之日期均為83年12月份或84年1 月份,至本案火災發生日90年9 月,已過6 年8 月之久,其價值應扣除折舊,原告未扣除折舊費,仍按原價計算,已亦有違誤。 ㈤相當租金之利益或損害賠償:系爭房屋係原告偶一渡假之別墅,原告平日另居於台北市的住所,系爭房屋固有火災之情形,然並不影響原告之生活,原告無另行租賃他屋之情形,斯此原告並無租金上之損失,其請求無理由。 ㈥就系爭不動產房屋的損失,保險公證人蔡欣榮亦已估算其損失,茲有保險公證人即證人蔡欣榮於鈞院庭呈之損失理算表附卷可稽,有關部分請見該損失理算表第1 頁「壹、損失之建築物本體」、「貳、損失之裝修」及第9 頁「肆、拆除清理工資」,其估算之原始總價分別為1,000,000 元、1,566,342 元、380,000 元,其回復費用即理算金額依序204,075 元、197,164 元、107,500 元,經扣除折舊費用後其殘餘價格依序則為174,610 元、197,164 元、107 ,500 元 。至於就該部分之主張,經原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算之理賠金額為10萬多元而已,此部分之事實業經原告自認之事實,顯見保險公證人計算之損害額較為客觀、正確。至於原告就此部分即編號第292 至326 號之主張,依據原告所提出之黃堯均建築師事務所估價單,乃是將系爭房屋原有之裝潢全部拆除,再重新裝潢之價格,並未按損害之程度為區分,該項估價顯然誇大損害範圍,要無可採。 ㈦原告依泛亞公司之鑑定結果主張其損害金額乙節,查泛亞公司執行估價師庚○○不僅沒有特定鑑定人之證照,也沒有保險公證人之證照,其對於動產及藝術品之火災後損毀之鑑定並無經驗,對於不動產部分亦只有一件,業據其到庭證述明確,可知其元並不具有鑑定火災損失之特別知識及能力,其所為之鑑定不具有專業性,要無可採。 ①就動產方面: 依據泛亞公司鑑定報告所載,可知鑑定價額是依提列折舊、市場交易價格資料、處分難易程度(市○○○○路等因素為鑑定之標準,然查核鑑定人所有提出之鑑定報告中僅記載「災損前鑑定金額」及「災損後鑑定金額」,如編號2 「災損前鑑定金額106,250 元」及「災損後鑑定金額31,875 元 」,而究竟如何算出該金額,其計算式為何?如何提列折舊?及市場交易價格為何?處分難易程度之大小為何?均未一一臚列或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故而鑑定報告之所謂「災損前鑑定金額」及「災損後鑑定金額」究竟具有多少客觀性,從泛亞公司所為之鑑定報告中看不出來,故於泛亞公司提出具體證明前,該鑑定報告實難認客觀、公正性及正確性,而不可採。 ②就不動產方面: ⑴查就重建之面積及範為鑑定報告中固有記載,然範圍之長、寬、高之實際測量之數據於報告中並未檢附,被告無法確認泛亞公司之評估之正確性。又個別項目之重建費用是如何計算,其計算式均付闕如。 ⑵前揭鑑定報告所提出之金額為重建之費用,然查原告係於83年7 月29日購入裝潢,至90年9 月29日火災發生已有6 年2 個月之久,顯然是新品換舊品,且室內裝潢係屬於固定資產,當然應依據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有關之規定提列折舊,然從鑑定報告中亦未見有折舊之提列,顯然該鑑定報告難謂具有正確性,而不可採。 其聲明為:①原告之訴暨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原告所使用置於台北縣金山鄉○○○路49巷7 號住處之系爭除濕機係被告生產製造,於90年9 月26日至29日某日,因系爭除濕機悶燒後引發火源,致原告上開住處一、二樓層樓內部之建築裝潢傢俱、衣物、器物及用品等,或被煙燻,或火勢毀損不揕使用等情,業據提出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火災現場照數本可證,並經本院於93年2 月17日至現場履勘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原告復主張被告生產之系爭除濕機因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安全性,造成原告損害金額達9,034,314 元,依消保法第7 條第1 、3 項、民法第191 之1 條之規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四、本院審酌兩造攻防後,認本件爭點在於:㈠原告因被告生產之系爭除濕機悶燒引發火源所生之損害,被告是否需依消保法第7 條第1 、3 項、民法第191 之1 條之規定負賠償責任?㈡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茲分敘如下: (一)原告因被告生產之系爭除濕機悶燒引發火源所生之損害,被告是否需依消保法第7 條第1 、3 項、民法第191 之1 條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㈠ 有關消保法及民法第191 條之1 適用始點之問題: ①消保法部分-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而觀諸消保法之規定係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律關係,因此,商品或服務是否『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判斷時點,原則應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提供而發生法律關係』時為準,非以該商品製造出廠時判斷。查:原告主張系爭除濕機係於83年12月27日其夫丁○○以復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名義向三重市百英有限公司購買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影本、復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原證18、19 )為 證,並經證人丁○○到庭證述綦,堪信為真實,是系爭除濕機流通市場之始點,應為83年12月27日。而被告抗辯系爭除濕機製造年度為80年,故該商品應於消保法83年1 月11日公布即以流通市場云云,惟商品流通市場判斷時點之原則,已如前述,是被告應就其抗辯系爭商品於消保法公布前即已流通市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非可採。系爭除濕機既於83年12月27日始進入市場流通,則兩造間就系爭除濕機所生法律關係應有消保法之適用。 ②民法第191 之1 條部分-按民法第191 條之1 係規定在民法侵權行為款下,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發生始點,係以侵權行為事實發生時為準,故民法191 條之1 是否得以適用訟爭事件,應以原告因使用商品發生損害時,該法是否已為增訂為判斷基準。查:系爭除濕機因悶燒引燃造成原告損害之事實發生於90年9 月29日,而該條文則於89年5 月5 日起施行,是原告引民法第191 條之1 為請求權基礎,核屬有據。至被告抗辯上開法條之適用時點應以系爭除濕機流通市場時為準云云,容有誤會,不足採信。 ③綜上,本件被告就其製造之系爭除濕機造成原告損害之侵權事實,應有消保法第7 條第1 、3 項及民法第191 條之1 規定之適用。 ㈡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92年1 月22日修正前消保法第7 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 第1 項前段、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消保法中有關商品製造人責任與一般之侵權行為責任,於歸責之論斷上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僅須就商品或服務具有危險之客觀事實的存在,即足以論斷是否成立,而不去考慮發生危險之行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故只須商品或服務於客觀上具有此危險,因而致他人於損害,即足以形成責任,此乃各國商品製造人責任法之通例。而此所謂「危險」,乃指商品本身在正常使用之狀況下所產生之危險而言。另參諸民法第191 條之1 前段明文:「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他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可知得依消保法7 條及民法第191 之1 條規定併向商品製造人主張賠償責任者,固無庸證明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有欠缺,及其損害之發生與該商品之欠缺有因果關係,以保護消費者之利益,惟就其損害之發生係因該商品之『通常使用』所致乙節,仍應先負舉證責任。 ㈢再按所謂『通常使用』,係指一般交易觀念,在符合商品一般用途或正常效用下使用而言。查: ①觀諸證人丁○○於本院93年8 月2 日及94年5 月5 日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初購買後就一直插電使用中」、「(問:如何排水?)不需要排水,我們是將水箱拿掉,接排水管排水,我們是依照使用手冊使用」、「(問:除濕機是否是24小時運作?)除濕機有自動功能,若濕度到某種標準就會自動啟動或關閉」、「系爭除濕機共有6 台,3 台溫帶型、3 台寒帶型,使用方式這6 台都是一樣的,使用方式是將除濕機的水箱拿掉,我們每台另外再接1 條塑膠管將水排放在外面去,這種方法是當時使用說明書有這樣的改裝說明,我就去市賣上買個塑膠管自己改裝,因為我們平常並不住在系爭房屋內,所以說需要除濕機在我們回到房屋之前一直都屬於除濕的狀況,即由除濕機自己感應房屋的濕度大小,而決定啟動除濕功能與否」、「(問:系爭6 台除濕機是否與其他電器產品共用1 個插座?)沒有」、「(問:系爭除濕機擺放的位置?)都擺放在不同的位置每個離牆壁大約有二、三十公分以上,擺放廚房那台除濕機旁邊有餐桌,但是它離餐桌的距離也有二、三十公分左右,其他除濕機與其他屋內的擺設物品也都有一定的距離」、「<提示原證5 使用說明書第4 頁>,(問:接水管的方式是否照圖式?)對」、「(問:爭除濕機你所設定的溫度、濕度多少?)照著原證5 說明書第3 頁所示大概濕度定在60% 到70% 」、「(問:風速?)我大概使用強的(高速)」、「(問:放在廚房那台除濕機是哪一型的?)溫帶型」、「(問:你平常有住在這邊時候除濕機是否繼續運轉中?)對。不管我是否住在這邊,除濕機我都一直保持插電使用的狀況,不過在夏天時候我會將寒帶型的插頭拔掉,冬天時候我就將溫帶型插頭拔掉」、「(問:除濕機濾網多久清洗1 次?)平均大概1 、2 個月左右」等語,經核與系爭除濕機使用說明書(原證5) 所載操作說明、改裝說明、清潔保養說明、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相符,堪認系爭除濕機於事故發生前應在一般正常使用狀態中。 ②被告固辯稱系爭除濕機已過了5 年耐用年限,且原告讓機器長期於無人在場卻讓機器運轉之狀態,顯然違反正常使用方法云云。惟被告所提之財政部所編製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被證5), 不過為計算資產折舊之標準而已,非指固定資產於超過耐用年限即不得再使用。再衡諸常情,一般家電產品於超過上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年限仍繼續使用之情形甚為普遍,況系爭系爭除濕機使用說明書內並未載明系爭除濕機之使用年限,是尚難以系爭除濕機使用5 年後仍繼續使用而認非正常使用。又依系爭除濕機使用說明書內所載之內容,可知系爭除濕機在使用者依說明書改裝後因可連續排水,即可長期處於開機待機之狀態中,僅有在長期間不使用除濕機時才需將電源線插頭拔下。另說明書注意事項內並未記載於系爭除濕機於長時期開機運轉時,需有人在場等語,足認系爭除濕機開機運轉中,縱使一段較長時間無人在場,亦屬通常使用情形,是被告上開抗辯顯非可採。 ㈣系爭除濕機既係在通常使用下,竟發生系爭除濕機悶燒起火燃燒之情形,則系爭除濕機即具有社會一般觀念所不容許危險之瑕疵存在(未具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依修正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 條及民法第191 之1 條規定,被告應就系爭除濕機起火燃燒造成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被告若認危險之發生其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即系爭商品於流通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商品製造無欠缺、或原告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其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負舉證責任。被告固以:系爭除濕機已供原告使用6 年,原告自承使用期間並無故障發生,且被告生產之除濕機於出廠上市前均有經濟部商品檢驗合格,該機組於停產前出廠之同型除濕機並無悶燒案例發生,再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認系爭除濕機送風扇之蔽極馬達及壓縮機經拆解皆未發現明顯故障現象,可證被告生產之系爭除濕機已符合生產當時科技水準等語置辯。然查: ①觀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布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參見原證12)說明肆、檢驗第1.2.項:「⒈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者,應逐批報經取樣檢驗合格加附檢驗標識後,始得出廠銷售。⒉未指定為出廠檢驗者,隨時取樣檢驗及隨時向市場購樣檢驗」之規定,,可知商品檢驗程序僅為取樣抽驗性質,故商品檢驗合格並不表示系爭特定商品無製造上之瑕疵,況民法第191 條之1 立法理由即已明載:「... 商品之經過品質管制或已送政府機關檢驗合格,不能謂為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不得以此免責」等語,是被告尚難以其商品經過商品檢驗合格為由而免責。 ②再就系爭除濕機起火燃燒的原因,依證人即台北縣消防局系爭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甲○○證稱:「主要燃燒地點是在餐廳,被燒燬的有除濕機壹台及其旁邊的牆因燃燒而變色,該房屋其他部分僅受煙燻波及,故很明確是因除濕機異常而起火,當時我們將除濕機送鑑定結果,鑑定結果是說除濕機火災時是通電狀態,依據消防署鑑定報告是除濕機通電時發生火災,但無法確定是電線異常造成火災,或是因火災延燒到電線造成短路,但依據現場主要燃燒的是除濕機,雖建築物插座部分有燒熔現象,但依我們經驗判斷應非起火點」、「現場只有除濕機被燒燬,而送鑑結果,除濕機有通電痕,顯示機器通電中,所以判斷是除濕機本身燃燒而引發火災」、「(問:機器通電發生自燃的情形?)一般情形,使用年限很久或是使用不當,或是表面電線因老鼠咬破電線外皮或是風吹日曬及重物壓損,或機器本身的瑕疵」等語,可知系爭除濕機悶燒起火原因有「超過使用年限」、「表面電線因老鼠咬破或風吹日曬、重物造成損壞」、「使用人對機器使用不當」、「機器本身瑕疵」等,並未排除系爭除濕機有瑕疵之情形,是被告如欲免責,自應就系爭除濕機起火係由其他原因造成乙節,負舉證責任。 ③末參諸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係記載:「... 其中尚可辨識之零件,如送風扇之蔽極馬達及壓縮機經拆解皆未發現明顯故障現象,... 」等語,並未排除因系爭除濕機其他零件瑕疵起火之可能,是被告尚難以上開鑑定報告內容而認系爭機器生產時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又系爭除濕機是否因超過耐用年限機器老舊而起火,被告僅提出財政部所編製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被證5)為 證,然上開資料不過為計算資產折舊之標準而已,已如前述,則被告對系爭機器確實耐用年限顯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亦難以原告於6 年使用期間內均未曾送修為由,遽論系爭除濕機無製造上之欠缺而為免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因未能舉證證明其對系爭除濕機於流通市場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商品製造無欠缺、或原告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其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等事實,則被告應就原告通常使用系爭除濕機時,系爭除濕機悶燒起火致造成原告財產上之損害部分,負賠償責任。 (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茲審酌如下: ㈠原告就其請求賠償金額,係以其聲請送鑑之泛亞公司鑑估報告為據,並就動產部分,提出系爭財產損害購買單據、國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皓斯安設計家具有限公司地球村傢俱有限公司津梅企業有限公司、雅士音響電器有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書等件(參見原證8 、20-28,其中原證8 第52頁至60頁僅為畫作真跡保證書,非購買憑證)為證。被告對原告所提購買單據之真正固有爭執,但本院審視上開購買單據來源、形式、記載方式均不一等情,堪認上開單據非臨訟杜撰,應係原告主張受損物品之原始購入憑證無誤。 ㈡原告就其主張受損如附表1 編號14、19、23、24-1、25、25-1、26-1、28、29、34、35、36、37、39、48、55、6 1 、62、63、64、68、75、76、77、88、89、90、91、92、95、104 、105 、113 、116 、120 、122 、123 、127 、131 、135 、137 、138 、143 、151 、155 、156 、157 、159 、167 、168 、170 、171 、172 、184 、191 、192 、194 、198 、199 、200 、202 、208 、214 、221 、226 、232 、236 、237 、238 、241 、245 、246 、248 、249 、258 、259-1 、263 、268 、269 、270 、276 、280 、283 、284 、285 、286 、289 、290 、291 等物品,則未能提出購買單據證明其價值。而參酌本院於93年2 月17日履勘現場結果,發現上開物品幾乎僅有煙燻情形,已難判斷價格有何減損,且原告就上開未有單據之物品於訴訟前向被告索賠時,陳報之物品價值(參見93年4 月22日證人蔡欣榮庭呈附卷之損失理算表)與起訴時所主張價值在許多項目有價格上之差詎,例如:編號14「收藏畫:蘋果」,原告於訴訟前向被告保險公司陳報之價格為40,000元,起訴時則陳報為130, 000元、編號62「收藏畫:晨曦」,原告於訴訟前陳報之價格為200,000 元,起訴後卻陳報為400,000 元,是本院實無法核定上開物品因煙燻造成原告損害之數額。至於原告聲請送鑑之泛亞公司雖有就上開物品估鑑災前及災後價格,但觀諸該公司於94年1 月7 日以泛發字第94001 號函覆稱:「鑑定物品之原始價格、請參考貴院提供之估價數據資料,作為本院評估之標準」等語,及該公司執行估價師庚○○於94年1 月17日到庭陳稱:「(問:本件原始價格鑑定,鑑定人如何鑑定出來?)以法院提供原告提出之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去做市場調查」、「(問:本件鑑定的原始價格是否與市場相當?)我是以憑證為準,若憑證真實,不再判斷是否高於市價」等語,足認泛亞公司鑑估報告中就上開編號部分因估價基礎有明顯之瑕疵而不足採信。而原告就上開編號項目主張之損害金額則未能另為舉證證明,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就附表1 編號14、19、23、24-1、25、25 -1 、26-1、28、29、34、35、36、37、39、48、55、61、62、63、64、68、75、76、77、88、89、90、91、92、95、104 、105 、113 、116 、120 、12 2、123 、127 、131 、135 、137 、138 、143 、151 、15 5、15 6、15 7、159 、167 、168 、170 、17 1、172 、184 、191 、192 、194 、198 、199 、200 、20 2、208 、214 、221 、226 、232 、236 、237 、238 、241 、245 、24 6、248 、249 、258 、259-1 、263 、268 、269 、270 、276 、280 、283 、284 、285 、286 、289 、290 、291 等物品之損害為賠償乙節,尚非有據。 ㈢其他有單據之原告主張受損物品,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物品除單純藝術收藏品(如木彫擺飾及收藏品)外,會隨時間經過而有價值之貶損,故計算災損前價值時應予折舊。本院參考行政院於86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認上開非屬收藏品之受損物品,應屬第3 類第19 項3193 號工具、器具類,耐用年數為5 年。而依行政院台(45)財字第4180號令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時,耐用年數5 年者,折舊率為每年千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第8 款分別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之方法,且如「採用定率遞減法折舊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因原告主張有單據非屬單純藝術收藏之受損物品均於81至84年間購入,故至90年9 月火災發生時均已超過5 年,經折舊後殘值已小於10% ,依前揭規定,其殘值應以10% 為度,依此計算,上開物品災損前價格計算應如附表1 所示。至泛亞公司就上開物品之災損前估價,執行估價師庚○○固於94年6 月2 日到庭證稱:「災損前的金額我們用直接法計算方式即中古盤商物品交易方式,算得方法就是根據物品的功能性、價值性、市場接手的流通性,直接來折舊,這種方式是比較主觀的估價法,並沒有固定的計算方式」等語,惟本院細繹泛亞公司動產鑑估報告所列之災損前鑑定金額,對極大部分屬日常生活之項目,竟以原告購入金額85% 估算,少部分始以購入價格30% 至60% 計算,而鑑定人對其估算之依據,僅稱係訪價所得云云,未免過於主觀及不具精確性,是本院認泛亞公司對上開受損物品災損前鑑定價格部分並非可採。 ㈣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應有之狀態,自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於超過修復費用之差額範圍內,仍得請求賠償,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46號判決可稽。查:附表1 所列物品災損殘值部分,依鑑定人庚○○於94 年6月2 日到庭證稱:「(問:災損後估定的金額如何決定?是否對系爭物品回復可能性以為評估?)我看物品的損害狀況,依據經濟部公布的物品殘值的計算標準。例如鑑定報告編號2 的餐櫃災損後的價格是以10,650乘以30% 計算... ,餐櫃基本上在災後的殘值原則上應該沒有人再使用了,但是它還有一些廢物利用殘餘的價值,所以我就用這個標準來計算。其他的項目如果災損後的價格還有的話,我都是以這個標準來計算的,因為基本上我認為這些東西經過火災後原則上對受損人來說是不能夠再使用,但是可能他還要賣的話,他可能獲得價值多少。基本上我認為這些物品是沒有回復的可能性了,另外我認為災損後價值殘值煙燻之後是不可能有人要再買的,所以根本沒有任何殘值」等語,並參諸其鑑定報告中第7 項記載:「本公司參考委託者提供標的物之市場價格資料,同時考慮標的物火災毀損後之處分難易程度(市○○○○路),所產生的價位變化後,分別評定價格」等語,可知鑑定人對附表1 所列物品災後價格,除單純藝術收藏品外,則以其估算之災損前價格乘以30% 估鑑。本院認上開估鑑方式對因煙燻造成價值受損之物品尚稱合理,但鑑定人就災前價格之估算未計入折舊,且對已燒毀之物品以此法估算則不適當,故本院另依本院於93年2 月17日現場對上開物品之履勘結果,並參佐鑑定人泛亞公司、證人蔡欣榮就上開物品估驗之受損狀況及泛亞公司上開估鑑標準,重新估算災後價格如附表1 所示。 ㈤系爭不動產回復費用部分:依鑑定人庚○○於94年1 月17日到庭證稱:「(問:鑑定人如何認定要做這13項工程?)這13項是原告認為需要回復的項目,我到現場看過後我認為這些項目都需要。因為有些部分有燬壞(如天花板、牆面、木板),有些需要整理更新」等語,經核與本院履勘現場結果相符。復參酌庚○○同日證稱:「(問:不動產鑑定部分,鑑定金額的計算方式?)是依據標的物在當地房屋的裝潢情形,如依據隔壁幾家,再請問設計師、木工師傅等,詢問每坪裝修單價,材料等級是以中等詢價計算」、並佐以原告提出之建築師事務所估價單據(原證7 )所示系爭13項整修項目報價為4,053,500 元等情,堪認鑑定人對系爭不動產回復費用之估價尚稱合理,惟有關其中天花板原木皮裝修、實木地板換新、樓梯地毯換新、廚房廚櫃換新、鋁門窗污毀敲除更新部分,因主要價格在材料部分,上開材料物品應屬行政院於86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 類第2 項1021號遮陽設備、滅火及災害警設備及第3 類第19項3193號工具、器具類,耐用年數為5 年。而系爭裝潢建材、工具既均於84年左右購置,故折舊均已超過5 年,其殘值已小於10% ,依前揭規定,其回復費用應以10% 為度,是原告就天花板原木皮裝修、實木地板換新、樓梯地毯換新、廚房廚櫃換新、鋁門窗污毀敲除更新部分得請求之回復費用金額應如附表2 所示。 ㈥相當租金損害部分:查,爭房屋係原告偶一渡假之別墅,其平日另居於台北市住所,系爭房屋固發生災損而無法無法居住,但原告並無另行租賃他屋之情形,故原告請求相當租金上之損失,顯無理由。 ㈦綜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2,675,772 元(1,792,372+883,400=2,675,772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191 條之1 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75,772 元,及自催告被告賠償期間屆滿翌日即92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錦輝 附表1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災前價格 ( │災後價格 │損失 │ │ │ │ │ 新台幣)元 │ │ │ ├───┼──────────┼───┼──────┼─────┼────┤ │ 2 │Dubini杜比尼四門餐 │ 1 │12,500 │0 │12,500 │ │ │櫃 │ │ │ │ │ ├───┼──────────┼───┼──────┼─────┼────┤ │ 3 │APOGEE餐廳鏡 │ 1 │2,800 │0 │ 2,800 │ ├───┼──────────┼───┼──────┼─────┼────┤ │ 4 │亮彩紅楓 │ 1 │ 850 │850 │ 0 │ ├───┼──────────┼───┼──────┼─────┼────┤ │ 5 │收藏品:琉璃+藝術石│ 1 │ │ │ │ │ │膏雕像 │ │ 2,000 │ 0 │2,000 │ ├───┼──────────┼───┼──────┼─────┼────┤ │ 6 │花瓶--大 │ 1 │ 425 │425 │0 │ ├───┼──────────┼───┼──────┼─────┼────┤ │ 7 │花瓶--小 │ 1 │ 365 │365 │0 │ ├───┼──────────┼───┼──────┼─────┼────┤ │ 8 │收藏品:限量藝術手工│ 1 │ │ │ │ │ │彩繪花瓶 │ │ 192,000 │192,000 │0 │ ├───┼──────────┼───┼──────┼─────┼────┤ │10 │收藏品:藝術水晶盤 │ 1 │21,200 │ 21,200 │0 │ ├───┼──────────┼───┼──────┼─────┼────┤ │11 │進口三色菫人造花 │ 1 │ 225 │ 0 │0 │ ├───┼──────────┼───┼──────┼─────┼────┤ │12 │甕 │ 1 │ 100 │ 0 │100 │ ├───┼──────────┼───┼──────┼─────┼────┤ │14 │收藏畫:蘋果(畫家 │ 1 │ │ │ │ │ │CARLE SHI) │ │ │ │ │ ├───┼──────────┼───┼──────┼─────┼────┤ │15 │收藏品:天然玉石拼花│ 1 │480,000 │0 │480,000 │ │ │餐桌 │ │ │ │ │ ├───┼──────────┼───┼──────┼─────┼────┤ │16 │收藏品:手工彫刻餐椅│ 1 │176,00 │0 │176,000 │ ├───┼──────────┼───┼──────┼─────┼────┤ │17 │休閒鍛造落地造型鏡 │ 1 │1,638 │0 │1,638 │ ├───┼──────────┼───┼──────┼─────┼────┤ │20 │木製工具箱 │ 1 │ 102 │0 │102 │ ├───┼──────────┼───┼──────┼─────┼────┤ │21 │APOGEE餐車 │ 1 │ 2,100 │2,100 │0 │ ├───┼──────────┼───┼──────┼─────┼────┤ │22 │瑪格麗特 │ 1 │ 790 │790 │0 │ ├───┼──────────┼───┼──────┼─────┼────┤ │23 │奇異Profile雙門大冰│ 1 │ │ │ │ │ │箱 │ │ │ │ │ ├───┼──────────┼───┼──────┼─────┼────┤ │24 │水果托盤 │ 1 │ 775 │775 │ 0 │ ├───┼──────────┼───┼──────┼─────┼────┤ │24-1 │古董木製櫥櫃 │ 1 │ │ │ │ ├───┼──────────┼───┼──────┼─────┼────┤ │25 │掛飾:藝術造型砂畫 │ 1 │ │ │ │ ├───┼──────────┼───┼──────┼─────┼────┤ │25-1 │原裝開瓶器 │ 1 │ 380 │ 0 │ 380 │ ├───┼──────────┼───┼──────┼─────┼────┤ │26-1 │微波爐 │ 1 │ │ │ │ ├───┼──────────┼───┼──────┼─────┼────┤ │27-1 │花及手工陶盤 │ 1 │455 │0 │455 │ ├───┼──────────┼───┼──────┼─────┼────┤ │29 │電鍋 │ 1 │ │ │ ││ │ │ │ │ │ ├───┼──────────┼───┼──────┼─────┼────┤ │30 │杜邦大理石檯面 │ 1 │ 10,434 │ 10,434 │ 0 │ ├───┼──────────┼───┼──────┼─────┼────┤ │31 │崁入式雙口瓦斯爐 │ 1 │ 250 │ 250 │ 0 │ ├───┼──────────┼───┼──────┼─────┼────┤ │32 │雙馬達抽油煙機 │ 1 │ 380 │ 380 │ 0 │ ├───┼──────────┼───┼──────┼─────┼────┤ │33 │果汁瓶組 │ 1 │ 490 │ 490 │ 0 │ ├───┼──────────┼───┼──────┼─────┼────┤ │34 │熱水瓶TAIGOR │ 1 │ │ │ │ ├───┼──────────┼───┼──────┼─────┼────┤ │35 │咖啡機 │ 1 │ │ │ │ ├───┼──────────┼───┼──────┼─────┼────┤ │36 │小電磁爐 │ 1 │ │ │ │ ├───┼──────────┼───┼──────┼─────┼────┤ │37 │大電磁爐 │ 1 │ │ │ │ ├───┼──────────┼───┼──────┼─────┼────┤ │39 │收藏畫:洋蔥(CA │ 1 │ │ │ │ │ │RLE SHI) │ │ │ │ │ ├───┼──────────┼───┼──────┼─────┼────┤ │40 │吊掛藝術燈俱(布) │ 2 │3,200 │0 │ 3,200 │ ├───┼──────────┼───┼──────┼─────┼────┤ │41 │吊掛藝術畫架掛勾 │ 1 │420 │0 │ 420 │ ├───┼──────────┼───┼──────┼─────┼────┤ │42 │掛飾 │ 1 │640 │0 │640 │ ├───┼──────────┼───┼──────┼─────┼────┤ │43 │藝術情調咖啡桌椅 │ 1 │850 │850 │0 │ ├───┼──────────┼───┼──────┼─────┼────┤ │44 │檯燈 │ 1 │408 │408 │0 │ ├───┼──────────┼───┼──────┼─────┼────┤ │45 │花架 │ 1 │ 1,280 │0 │1,280 │ ├───┼──────────┼───┼──────┼─────┼────┤ │46 │藝術大竹籃 │ 1 │ 560 │0 │560 │ ├───┼──────────┼───┼──────┼─────┼────┤ │48 │收藏畫、柿子(畫家 │ 1 │ │ │ │ │ │CARLE SHI) │ │ │ │ │ ├───┼──────────┼───┼──────┼─────┼────┤ │49 │古董牛車輪花架及人造│ 1 │900 │0 │900 │ │ │花 │ │ │ │ │ ├───┼──────────┼───┼──────┼─────┼────┤ │50 │藝術壁飾 │ 1 │365 │0 │365 │ ├───┼──────────┼───┼──────┼─────┼────┤ │51 │Dubini圓柱檯燈 │ 1 │1,800 │1,800 │0 │ ├───┼──────────┼───┼──────┼─────┼────┤ │52 │APOGEE桌椅 │ 1 │8,500 │8,500 │0 │ ├───┼──────────┼───┼──────┼─────┼────┤ │53 │藝術雕刻木椅 │ 2 │3,000 │3,000 │0 │ ├───┼──────────┼───┼──────┼─────┼────┤ │54 │凡爾賽宮鍍金-740-衣 │ 1 │5,640 │1,692 │3,948 │ │ │櫃 │ │ │ │ │ ├───┼──────────┼───┼──────┼─────┼────┤ │55 │收藏畫:侗賽月夜-水 │ 1 │ │ │ │ │ │上人家【畫家-梁鋁】 │ │ │ │ │ ├───┼──────────┼───┼──────┼─────┼────┤ │56 │凡爾賽宮鍍金-床頭櫃│ 1 │ 2,240 │ 672 │1,568 │ ├───┼──────────┼───┼──────┼─────┼────┤ │57 │凡爾賽宮鍍金-藝術雙│ 1 │ 4,230 │ 1,269 │2,961 │ │ │人床 │ │ │ │ │ ├───┼──────────┼───┼──────┼─────┼────┤ │57-1 │保潔墊,床包,床罩,枕 │ 1 │ 3,378 │ 1,013 │2,347 │ │ │頭,抱枕 │ │ │ │ │ ├───┼──────────┼───┼──────┼─────┼────┤ │58 │凡爾賽宮更衣鏡 │ 1 │ 1,176 │ 353 │823 │ ├───┼──────────┼───┼──────┼─────┼────┤ │59 │壁飾 │ 1 │ 380 │ 0 │380 │ ├───┼──────────┼───┼──────┼─────┼────┤ │60 │KING SIZE │ 1 │ 2,100 │ 0 │2,100 │ │ │床墊 │ │ │ │ │ ├───┼──────────┼───┼──────┼─────┼────┤ │61 │DAKS靠墊 │ 2 │ 840 │ 0 │840 │ ├───┼──────────┼───┼──────┼─────┼────┤ │62 │收藏畫:晨曦 │ 1 │ │ │ │ ├───┼──────────┼───┼──────┼─────┼────┤ │63 │葉片式電暖氣 │ 1 │ │ │ │ ├───┼──────────┼───┼──────┼─────┼────┤ │64 │庭園搖椅墊 │ 1 │ 650 │ 650 │0 │ ├───┼──────────┼───┼──────┼─────┼────┤ │65 │藝術圓几 │ 1 │ 2,100 │ 2,100 │0 │ ├───┼──────────┼───┼──────┼─────┼────┤ │66 │路易十五直背扶手椅 │ 2 │ 4,200 │ 0 │4,200 │ ├───┼──────────┼───┼──────┼─────┼────┤ │67 │椅墊 │ 2 │ 184 │ 0 │184 │ ├───┼──────────┼───┼──────┼─────┼────┤ │68 │收藏品:藝術哭牆 │ 1 │ │ │ │ ├───┼──────────┼───┼──────┼─────┼────┤ │69 │大茶几 │ 1 │ 2,750 │825 │1,925 │ ├───┼──────────┼───┼──────┼─────┼────┤ │70 │椅墊 │ 2 │ 184 │0 │184 │ ├───┼──────────┼───┼──────┼─────┼────┤ │72 │藝術吊燈 │ 1 │1,830 │0 │1,830 │ ├───┼──────────┼───┼──────┼─────┼────┤ │73 │造型拱門花條架 │ 1 │155 │0 │155 │ ├───┼──────────┼───┼──────┼─────┼────┤ │74 │藝術造型琉璃壁燈 │ 1 │6,500 │1,950 │4,550 │ ├───┼──────────┼───┼──────┼─────┼────┤ │75 │木彫彌勒佛 │ 1 │ │ │ │ ├───┼──────────┼───┼──────┼─────┼────┤ │76 │木彫老虎狗 │ 1 │ │ │ │ ├───┼──────────┼───┼──────┼─────┼────┤ │77 │木彫高架 │ 2 │ │ │ │ ├───┼──────────┼───┼──────┼─────┼────┤ │78 │貝殼高桌 │ 1 │485 │485 │0 │ ├───┼──────────┼───┼──────┼─────┼────┤ │79 │瓷籃+花束 │ 1 │ 340 │0 │340 │ ├───┼──────────┼───┼──────┼─────┼────┤ │80 │收藏品:手工彫刻餐椅│ 1 │ 70,400 │0 │70,400 │ ├───┼──────────┼───┼──────┼─────┼────┤ │81 │木彫大餐桌 │ 4 │13,000 │3,900 │9,100 │ ├───┼──────────┼───┼──────┼─────┼────┤ │82 │山毛茛人造花 │ 1 │162 │0 │162 │ ├───┼──────────┼───┼──────┼─────┼────┤ │83 │花瓶+人造花 │ 2 │210 │0 │210 │ ├───┼──────────┼───┼──────┼─────┼────┤ │84 │造型彩繪宮近水果盤 │ 1 │2,780 │834 │1,946 │ ├───┼──────────┼───┼──────┼─────┼────┤ │85 │立燈 │ 1 │2,150 │645 │1,505 │ ├───┼──────────┼───┼──────┼─────┼────┤ │86 │普騰:除濕機HD100 │ 1 │800 │0 │800 │ │ │A │ │ │ │ │ ├───┼──────────┼───┼──────┼─────┼────┤ │87 │畫架 │ 1 │930 │279 │651 │ ├───┼──────────┼───┼──────┼─────┼────┤ │88 │木彫:八駿馬 │ 1 │ │ │ │ ├───┼──────────┼───┼──────┼─────┼────┤ │89 │收藏油畫:遊湖、作者│ 6 │ │ │ │ │ │MAY │ │ │ │ │ ├───┼──────────┼───┼──────┼─────┼────┤ │90 │收藏油畫:尉陽、作者│ 1 │ │ │ │ │ │MAY │ │ │ │ │ ├───┼──────────┼───┼──────┼─────┼────┤ │91 │收藏油畫:溪流、作者│ 1 │ │ │ │ │ │MAY │ │ │ │ │ ├───┼──────────┼───┼──────┼─────┼────┤ │92 │青出於籃:木彫展書櫃│ 1 │ │ │ │ ├───┼──────────┼───┼──────┼─────┼────┤ │93 │花瓶+人造花 │ 1 │ 155 │0 │155 │ ├───┼──────────┼───┼──────┼─────┼────┤ │94 │古董:藝術吊鐘 │ 1 │56,100 │0 │56,100 │ ├───┼──────────┼───┼──────┼─────┼────┤ │95 │古董:木彫麒麟 │ 1 │ │ │ │ ├───┼──────────┼───┼──────┼─────┼────┤ │96 │Dubini杜比尼皇家角 │ 1 │6,000 │6,000 │0 │ │ │櫃 │ │ │ │ │ ├───┼──────────┼───┼──────┼─────┼────┤ │97 │木彫小桌 │ 1 │325 │325 │0 │ ├───┼──────────┼───┼──────┼─────┼────┤ │98 │古董:藝術琉璃大檯燈│ 1 │81,300 │0 │81,300 │ ├───┼──────────┼───┼──────┼─────┼────┤ │99 │布沙發 │ 1 │2,500 │750 │1,750 │ ├───┼──────────┼───┼──────┼─────┼────┤ │100│古董:藝術琉璃燈1 │ 1 │67,900 │0 │67,900 │ ├───┼──────────┼───┼──────┼─────┼────┤ │101│古董:立式按鍵式電話│ 1 │22,500 │0 │22,500 │ ├───┼──────────┼───┼──────┼─────┼────┤ │102│ Dubini杜比尼皇家角│ 1 │6,000 │6,000 │0 │ │ │ 櫃 │ │ │ │ │ ├───┼──────────┼───┼──────┼─────┼────┤ │103│ 伯爵椅 │ 1 │4,350 │4,350 │0 │ ├───┼──────────┼───┼──────┼─────┼────┤ │104│ 實木圓椅 │ 10 │ │ │ │ ├───┼──────────┼───┼──────┼─────┼────┤ │105│造型桃根實木桌 │ 1 │ │ │ │ ├───┼──────────┼───┼──────┼─────┼────┤ │106│甕 │ 1 │300 │90 │210 │ ├───┼──────────┼───┼──────┼─────┼────┤ │108│九重葛 │ 1 │650 │0 │650 │ ├───┼──────────┼───┼──────┼─────┼────┤ │109│古典靠壁 │ 6 │552 │166 │386 │ ├───┼──────────┼───┼──────┼─────┼────┤ │110│古董:藝術琉璃燈2 │ 1 │68,000 │0 │68,000 │ ├───┼──────────┼───┼──────┼─────┼────┤ │111│音響喇叭 │ 2 │ │ │ │ ├───┼──────────┼───┼──────┼─────┼────┤ │112│人造花花架 │ 1 │350 │175 │175 │ ├───┼──────────┼───┼──────┼─────┼────┤ │113│壁爐 │ 1 │200 │200 │0 │ ├───┼──────────┼───┼──────┼─────┼────┤ │115│壁爐火柴托架鍛造 │ 1 │770 │230 │540 │ ├───┼──────────┼───┼──────┼─────┼────┤ │116│乾燥花 │ 1 │ │ │ │ ├───┼──────────┼───┼──────┼─────┼────┤ │117│花瓶+人造花 │ 1 │605 │182 │425 │ ├───┼──────────┼───┼──────┼─────┼────┤ │118│花瓶+人造花 │ 1 │215 │65 │150 │ ├───┼──────────┼───┼──────┼─────┼────┤ │119│收藏品:藝術公豬 │ 2 │14,600 │0 │14,600 │ ├───┼──────────┼───┼──────┼─────┼────┤ │120│收藏品:陶瓷樂團 │ 1 │ │ │ │ ├───┼──────────┼───┼──────┼─────┼────┤ │121│花瓶+人造花 │ 1 │195 │59 │136 │ ├───┼──────────┼───┼──────┼─────┼────┤ │123│CD │ 210 │ │ │ │ ├───┼──────────┼───┼──────┼─────┼────┤ │124│收藏品:鄉愁雕塑 │ 1 │65,000 │0 │65,000 │ ├───┼──────────┼───┼──────┼─────┼────┤ │125│音響、主機、擴大機、│ 1 │11,00 │330 │1,070 │ │ │CD唱機、收音機 │ │ │ │ │ ├───┼──────────┼───┼──────┼─────┼────┤ │126│錫製燭臺、木盒裝 │ 1 │770 │770 │0 │ ├───┼──────────┼───┼──────┼─────┼────┤ │127│布飾聖誕老公公 │ 1 │ │ │ │ ├───┼──────────┼───┼──────┼─────┼────┤ │128│花瓶+人造花 │ 1 │325 │98 │227 │ ├───┼──────────┼───┼──────┼─────┼────┤ │129│花瓶+人造花 │ 1 │305 │92 │213 │ ├───┼──────────┼───┼──────┼─────┼────┤ │130│花瓶+人造花 │ 1 │170 │50 │120 │ ├───┼──────────┼───┼──────┼─────┼────┤ │131│陶瓷耶誕樹燈 │ 1 │ │ │ │ ├───┼──────────┼───┼──────┼─────┼────┤ │132│花瓶+人造花 │ 1 │205 │62 │143 │ ├───┼──────────┼───┼──────┼─────┼────┤ │133│桌鐘 │ 1 │1,200 │360 │840 │ ├───┼──────────┼───┼──────┼─────┼────┤ │134│收藏品:藝術母豬、公│ 1 │ │ │ │ │ │豬 │ │7,300 │ 0 │7,300 │ ├───┼──────────┼───┼──────┼─────┼────┤ │137│收藏品:玉石彫刻 │ 5 │ │ │ │ ├───┼──────────┼───┼──────┼─────┼────┤ │138│收藏畫:花、作者楊淑│ 1 │ │ │ │ │ │秀 │ │ │ │ │ ├───┼──────────┼───┼──────┼─────┼────┤ │139│玄關桌 │ 1 │2,240 │ 672 │1,568 │ ├───┼──────────┼───┼──────┼─────┼────┤ │140│沙發、田納西 │ 1 │6,800 │ 2,040 │4,760 │ ├───┼──────────┼───┼──────┼─────┼────┤ │141│鍛造休閒椅 │ 1 │1,470 │ 440 │1,030 │ ├───┼──────────┼───┼──────┼─────┼────┤ │142│普騰:除濕機HD100 │ 1 │800 │ 0 │800 │ │ │A │ │ │ │ │ ├───┼──────────┼───┼──────┼─────┼────┤ │143│電視 │ 1 │ │ │ │ ├───┼──────────┼───┼──────┼─────┼────┤ │144│帝政几1 │ 1 │980 │ 980 │0 │ ├───┼──────────┼───┼──────┼─────┼────┤ │145│收藏品:彫刻茶几 │ 1 │10,000 │10,000 │0 │ ├───┼──────────┼───┼──────┼─────┼────┤ │146│收藏品:古董復古藝術│ 1 │42,400 │0 │42,400 │ │ │術燈 │ │ │ │ │ ├───┼──────────┼───┼──────┼─────┼────┤ │147│帝政几2 │ 1 │980 │980 │0 │ ├───┼──────────┼───┼──────┼─────┼────┤ │148│收藏品:古董立燈 │ 1 │94,000 │0 │94,000 │ ├───┼──────────┼───┼──────┼─────┼────┤ │149│花瓶+人造花 │ 1 │250 │75 │175 │ ├───┼──────────┼───┼──────┼─────┼────┤ │150│鈴 │ 1 │430 │130 │300 │ ├───┼──────────┼───┼──────┼─────┼────┤ │151│收藏畫:鑲金、金龍、│ 1 │ │ │ │ │ │漆畫、作者賴作銘 │ │ │ │ │ ├───┼──────────┼───┼──────┼─────┼────┤ │152│花架 │ 1 │1,200 │1,200 │0 │ ├───┼──────────┼───┼──────┼─────┼────┤ │153│造型葡萄藤 │ 1 │180 │0 │180 │ ├───┼──────────┼───┼──────┼─────┼────┤ │154│花瓶+人造花 │ 1 │130 │46 │84 │ ├───┼──────────┼───┼──────┼─────┼────┤ │155│造型鹿 │ 1 │ │ │ │ ├───┼──────────┼───┼──────┼─────┼────┤ │156│人造花 │ 5 │ │ │ │ ├───┼──────────┼───┼──────┼─────┼────┤ │157│掛飾:串花 │ 1 │ │ │ │ ├───┼──────────┼───┼──────┼─────┼────┤ │158│玄關鏡 │ 1 │1,232 │ 370 │862 │ ├───┼──────────┼───┼──────┼─────┼────┤ │159│流浪學者:紅外線掌門│ 1 │ │ │ │ │ │人 │ │ │ │ │ ├───┼──────────┼───┼──────┼─────┼────┤ │160│女帽 │ 4 │1,520 │ 456 │1,064 │ ├───┼──────────┼───┼──────┼─────┼────┤ │161│人造樹、大 │ 1 │550 │ 165 │385 │ ├───┼──────────┼───┼──────┼─────┼────┤ │164│花瓶、3 │ 1 │155 │ 47 │108 │ ├───┼──────────┼───┼──────┼─────┼────┤ │165│收藏品:休閒立燈 │ 1 │15,400 │154,00 │0 │ ├───┼──────────┼───┼──────┼─────┼────┤ │167│設計家休閒整套桌椅 │ 1 │ │ │ │ ├───┼──────────┼───┼──────┼─────┼────┤ │168│葉停式電暖器 │ 1 │ │ │ │ ├───┼──────────┼───┼──────┼─────┼────┤ │169│收藏品:大黑人歌唱家│ 1 │113,000 │113,000 │0 │ ├───┼──────────┼───┼──────┼─────┼────┤ │171│收藏品:檸檬、畫家 │ 1 │ │ │ │ │ │CARLE SHI │ │ │ │ │ ├───┼──────────┼───┼──────┼─────┼────┤ │172│古董瓶內:向日葵 │ 1 │ │ │ │ ├───┼──────────┼───┼──────┼─────┼────┤ │174│書報架 │ 1 │750 │ 750 │0 │ ├───┼──────────┼───┼──────┼─────┼────┤ │175│收藏品:可搖花籃 │ 1 │20,000 │20,000 │0 │ ├───┼──────────┼───┼──────┼─────┼────┤ │176│西洋棋思考靠背搖椅、│ 1 │3,260 │978 │2,282 │ │ │實木+真皮 │ │ │ │ │ ├───┼──────────┼───┼──────┼─────┼────┤ │177│西洋棋靠背國王椅、實│ 1 │2,750 │825 │1,925 │ │ │木+真皮 │ │ │ │ │ ├───┼──────────┼───┼──────┼─────┼────┤ │178│原木西洋棋桌 │ 1 │5,000 │ 5,000 │0 │ ├───┼──────────┼───┼──────┼─────┼────┤ │179│原木西洋棋 │ 1 │620 │ 620 │0 │ ├───┼──────────┼───┼──────┼─────┼────┤ │180│古董:大鏡子、採景 │ 1 │75,000 │0 │75,000 │ ├───┼──────────┼───┼──────┼─────┼────┤ │181│ Dubini玄關鏡 │ 1 │3,750 │3,750 │0 │ ├───┼──────────┼───┼──────┼─────┼────┤ │182│收藏品:花瓶、大 │ 1 │5,500 │ 0 │5,500 │ ├───┼──────────┼───┼──────┼─────┼────┤ │183│收藏品:花瓶、小 │ 1 │4,250 │ 4,250 │0 │ ├───┼──────────┼───┼──────┼─────┼────┤ │184│人造花 │ 1 │ │ │ │ ├───┼──────────┼───┼──────┼─────┼────┤ │185│收藏品:藝術玄關鏡 │ 1 │19,500 │0 │19,500 │ ├───┼──────────┼───┼──────┼─────┼────┤ │186│收藏品:藝術國王高背│ 1 │20,100 │0 │20,100 │ │ │椅 │ │ │ │ │ ├───┼──────────┼───┼──────┼─────┼────┤ │187│收藏品:藝術皇后高背│ 1 │20,800 │0 │20,800 │ │ │椅 │ │ │ │ │ ├───┼──────────┼───┼──────┼─────┼────┤ │188│收藏品:藝術玄關櫃 │ 1 │26,700 │0 │26,700 │ ├───┼──────────┼───┼──────┼─────┼────┤ │189│收藏品:花瓶+人造花│ 1 │9,450 │0 │9,450 │ ├───┼──────────┼───┼──────┼─────┼────┤ │190│備用品:代客泡泉用品│ 1 │ │ │ │ │ │、全新 │ │ │ │ │ ├───┼──────────┼───┼──────┼─────┼────┤ │191│收藏品:橘子、畫家 │ 1 │ │ │ │ │ │CARLE SHI │ │ │ │ │ ├───┼──────────┼───┼──────┼─────┼────┤ │192│木飾:鹿一對 │ 2 │ │ │ │ ├───┼──────────┼───┼──────┼─────┼────┤ │193│古董:座鍾 │ 1 │30,300 │0 │30,300 │ ├───┼──────────┼───┼──────┼─────┼────┤ │194│收藏品:柴檀龍彫 │ 1 │ │ │ │ ├───┼──────────┼───┼──────┼─────┼────┤ │194-1 │柚木碗盤櫃 │ 1 │3,600 │1,080 │ 2,520 │ ├───┼──────────┼───┼──────┼─────┼────┤ │195│收藏品:花瓶+人造花│ 1 │ 7,350 │ 2,205 │ 5,145 │ ├───┼──────────┼───┼──────┼─────┼────┤ │196│花瓶+人造花 │ 1 │ 255 │77 │ 178 │ ├───┼──────────┼───┼──────┼─────┼────┤ │197│酒架組 │ 1 │ 262 │262 │0 │ ├───┼──────────┼───┼──────┼─────┼────┤ │198│大置物櫃 │ 1 │ │ │ │ ├───┼──────────┼───┼──────┼─────┼────┤ │199│收藏品:蛇架托盤 │ 1 │ │ │ │ ├───┼──────────┼───┼──────┼─────┼────┤ │200│收藏品:藝術柚木桶1 │ 1 │ │ │ │ ├───┼──────────┼───┼──────┼─────┼────┤ │201│花瓶+人造花 │ 1 │365 │110 │255 │ ├───┼──────────┼───┼──────┼─────┼────┤ │202│收藏品:藝術柚木桶2 │ 1 │ │ │ │ ├───┼──────────┼───┼──────┼─────┼────┤ │203│收藏品:貝殼中桌 │ 1 │ │ │ │ ├───┼──────────┼───┼──────┼─────┼────┤ │204│小丑壁飾 │ 1 │265 │0 │265 │ ├───┼──────────┼───┼──────┼─────┼────┤ │205│休閒L椅、整套鑲布 │ 1 │13,850 │4,155 │9,695 │ ├───┼──────────┼───┼──────┼─────┼────┤ │206│休閒L型桌 │ 1 │8,830 │ 8,830 │0 │ ├───┼──────────┼───┼──────┼─────┼────┤ │207│休閒L椅、鑲布 │ 1 │4,540 │ 1,362 │3,178 │ ├───┼──────────┼───┼──────┼─────┼────┤ │208│藝術羅浮宮靠墊 │ 1 │2,400 │ 720 │1,680 │ ├───┼──────────┼───┼──────┼─────┼────┤ │209│收藏品:鈴 │ 1 │3,550 │ 0 │3,550 │ ├───┼──────────┼───┼──────┼─────┼────┤ │210│花朵造型立燈 │ 1 │2,600 │ 780 │1,820 │ ├───┼──────────┼───┼──────┼─────┼────┤ │211│古董陶瓶+花飾 │ 1 │6,600 │ 0 │6,600 │ ├───┼──────────┼───┼──────┼─────┼────┤ │212│收藏品:鑲貝中桌 │ 1 │3,450 │3,450 │0 │ ├───┼──────────┼───┼──────┼─────┼────┤ │213│陶瓷老人 │ 1 │770 │ 0 │770 │ ├───┼──────────┼───┼──────┼─────┼────┤ │214│陶瓷聖誕樹燈 │ 1 │ │ │ │ ├───┼──────────┼───┼──────┼─────┼────┤ │215│陶瓶+飾花 │ 1 │585 │ 175 │410 │ ├───┼──────────┼───┼──────┼─────┼────┤ │216│收藏畫:西洋梨、1畫 │ 1 │ │ │ │ │ │家CARLE SHI │ │ │ │ │ ├───┼──────────┼───┼──────┼─────┼────┤ │217│收藏品、草莓、畫家 │ 1 │ │ │ │ │ │CARLE SHI │ │ │ │ │ ├───┼──────────┼───┼──────┼─────┼────┤ │218│收藏品:門廊飾帽 │ 1 │ 3,800 │0 │3,800 │ ├───┼──────────┼───┼──────┼─────┼────┤ │219│凡爾賽宮鍍金、床頭櫃│ 2 │ 2,240 │672 │1,568 │ ├───┼──────────┼───┼──────┼─────┼────┤ │221│衣櫃 │ 1 │ │ │ │ ├───┼──────────┼───┼──────┼─────┼────┤ │222│花瓶+人造花 │ 1 │160 │48 │112 │ ├───┼──────────┼───┼──────┼─────┼────┤ │223│休閒L型系列布燈 │ 1 │1740 │522 │1,218 │ ├───┼──────────┼───┼──────┼─────┼────┤ │224│寒冬加溫暖桌 │ 1 │1,890 │567 │1,323 │ ├───┼──────────┼───┼──────┼─────┼────┤ │225│收藏品:休閒立置 │ 1 │ │ │ │ ├───┼──────────┼───┼──────┼─────┼────┤ │226│天然狐狸毛披風 │ 1 │ │ │ │ ├───┼──────────┼───┼──────┼─────┼────┤ │227│義式躺椅 │ 1 │1,280 │ 384 │896 │ ├───┼──────────┼───┼──────┼─────┼────┤ │228│凡爾賽宮、KING │ 1 │2,100 │ 630 │1,470 │ │ │SIZE床墊 │ │ │ │ │ ├───┼──────────┼───┼──────┼─────┼────┤ │228-1│保潔墊、床包、床罩、│ 1 │3,378 │3,378 │ 0 │ │ │枕頭、抱枕 │ │ │ │ │ ├───┼──────────┼───┼──────┼─────┼────┤ │229│凡爾賽宮鑲金、791、 │ 1 │5,500 │1,650 │3,850 │ │ │彫花藝術雙人床 │ │ │ │ │ ├───┼──────────┼───┼──────┼─────┼────┤ │230│沙發 │ 1 │900 │ 270 │630 │ ├───┼──────────┼───┼──────┼─────┼────┤ │231│多邊境 │ 1 │3,220 │ 966 │2,254 │ ├───┼──────────┼───┼──────┼─────┼────┤ │232│飾花 │ 1 │ │ │ │ ├───┼──────────┼───┼──────┼─────┼────┤ │235│門掛傘鍛料 │ 1 │120 │0 │120 │ ├───┼──────────┼───┼──────┼─────┼────┤ │236│葉片式電暖器 │ 1 │ │ │ │ ├───┼──────────┼───┼──────┼─────┼────┤ │237│電動按摩躺椅 │ 1 │ │ │ │ ├───┼──────────┼───┼──────┼─────┼────┤ │238│電動按摩腳椅 │ 1 │ │ │ │ ├───┼──────────┼───┼──────┼─────┼────┤ │239│休閒真皮沙發 │ 1 │1,800 │ 540 │1,260 │ ├───┼──────────┼───┼──────┼─────┼────┤ │240│APOGEE梅花桌 │ 1 │4,240 │4,240 │0 │ ├───┼──────────┼───┼──────┼─────┼────┤ │241│休閒真皮沙發 │ 1 │ │ │ │ ├───┼──────────┼───┼──────┼─────┼────┤ │242│陶瓶+花飾 │ 1 │460 │138 │322 │ ├───┼──────────┼───┼──────┼─────┼────┤ │243│普騰:除濕機HD100 │ 1 │800 │0 │800 │ │ │A │ │ │ │ │ ├───┼──────────┼───┼──────┼─────┼────┤ │244│帽壁飾 │ 1 │380 │0 │380 │ ├───┼──────────┼───┼──────┼─────┼────┤ │245│書櫃 │ 1 │ │ │ │ ├───┼──────────┼───┼──────┼─────┼────┤ │246│貼木皮書桌 │ 1 │ │ │ │ ├───┼──────────┼───┼──────┼─────┼────┤ │247│356沙發 │ 1 │900 │ 270 │630 │ ├───┼──────────┼───┼──────┼─────┼────┤ │248│貼木皮衣櫃 │ 1 │ │ │ │ ├───┼──────────┼───┼──────┼─────┼────┤ │249│床頭櫃、1 │ 1 │ │ │ │ ├───┼──────────┼───┼──────┼─────┼────┤ │250│雙人床 │ 1 │5,200 │ 5,200 │0 │ ├───┼──────────┼───┼──────┼─────┼────┤ │251│床墊 │ 1 │1,800 │ 540 │1,260 │ ├───┼──────────┼───┼──────┼─────┼────┤ │252│床頭櫃、2 │ 1 │2,200 │2,200 │0 │ ├───┼──────────┼───┼──────┼─────┼────┤ │253│休閒L型系列布燈 │ 1 │1,740 │522 │1,218 │ ├───┼──────────┼───┼──────┼─────┼────┤ │254│造型小椅、1 │ 1 │215 │215 │0 │ ├───┼──────────┼───┼──────┼─────┼────┤ │255│造型小桌、1 │ 1 │168 │168 │0 │ ├───┼──────────┼───┼──────┼─────┼────┤ │256│造型小椅、2 │ 1 │215 │215 │0 │ ├───┼──────────┼───┼──────┼─────┼────┤ │257│造型小桌、2 │ 1 │180 │180 │0 │ ├───┼──────────┼───┼──────┼─────┼────┤ │258│普騰:除濕機HD100 │ 1 │ │ │ │ │ │A │ │800 │0 │800 │ ├───┼──────────┼───┼──────┼─────┼────┤ │259│寒冬加溫暖桌 │ 1 │1,890 │567 │1,323 │ ├───┼──────────┼───┼──────┼─────┼────┤ │259-1 │保潔墊、床包、床罩、│ 1 │ │ │ │ │ │枕頭、抱枕 │ │ │ │ │ ├───┼──────────┼───┼──────┼─────┼────┤ │260│純長羊毛、大件+純羊│ 6 │10,800 │3,240 │7,560 │ │ │毛毯5件 │ │ │ │ │ ├───┼──────────┼───┼──────┼─────┼────┤ │261│收藏品:西洋棋觀戰皮│ 1 │1,150 │345 │ 805 │ │ │椅、1 │ │ │ │ │ ├───┼──────────┼───┼──────┼─────┼────┤ │262│收藏品:西洋棋觀戰皮│ 1 │1,150 │345 │805 │ │ │椅、2 │ │ │ │ │ ├───┼──────────┼───┼──────┼─────┼────┤ │263│展木櫃 │ 1 │ │ │ │ ├───┼──────────┼───┼──────┼─────┼────┤ │264│收藏品:彩色雕塑藝術│ 1 │45,000 │0 │45,000 │ │ │水果鏡 │ │ │ │ │ ├───┼──────────┼───┼──────┼─────┼────┤ │265│可愛熊寶寶 │ 2 │9,700 │0 │9,700 │ ├───┼──────────┼───┼──────┼─────┼────┤ │266│收藏品:天使 │ 1 │7,600 │0 │7,600 │ ├───┼──────────┼───┼──────┼─────┼────┤ │267│橢圓咖啡桌櫃 │ 1 │3,000 │3,000 │0 │ ├───┼──────────┼───┼──────┼─────┼────┤ │268│葉片式電暖器 │ 1 │ │ │ │ ├───┼──────────┼───┼──────┼─────┼────┤ │269│櫃上花飾 │ 1 │ │ │ │ ├───┼──────────┼───┼──────┼─────┼────┤ │270│收藏品:絕版畫冊 │ 1 │ │ │ │ ├───┼──────────┼───┼──────┼─────┼────┤ │271│花瓶+人造花 │ 1 │200 │ 60 │140 │ ├───┼──────────┼───┼──────┼─────┼────┤ │272│收藏品:遊湖情侶雕塑│ 1 │42,000 │ 0 │42,000 │ │ │ ├───┼──────────┼───┼──────┼─────┼────┤ │273│收藏品:女王像雕塑 │ 1 │36,000 │ 0 │36,000 │ ├───┼──────────┼───┼──────┼─────┼────┤ │274│收藏品:童話王子雕塑│ 2 │15,000 │ 0 │15,000 │ ├───┼──────────┼───┼──────┼─────┼────┤ │275│收藏品:童話公主雕塑│ 1 │15,000 │ 0 │15,000 │ ├───┼──────────┼───┼──────┼─────┼────┤ │276│收藏品:西洋梨、2、 │ 2 │ │ │ │ │ │畫家CARLESHI│ │ │ │ │ ├───┼──────────┼───┼──────┼─────┼────┤ │277│壁飾 │ 1 │105 │ 0 │ 105 │ ├───┼──────────┼───┼──────┼─────┼────┤ │277-1│花瓶+人造花 │ 1 │200 │60 │ 140 │ ├───┼──────────┼───┼──────┼─────┼────┤ │278│花瓶 │ 1 │425 │128 │297 │ ├───┼──────────┼───┼──────┼─────┼────┤ │279│大遮洋傘 │ 1 │200 │ 200 │0 │ ├───┼──────────┼───┼──────┼─────┼────┤ │280│大地毯-1 │ 1 │ │ │ │ ├───┼──────────┼───┼──────┼─────┼────┤ │281│特大遮洋傘 │ 2 │130 │ 130 │0 │ ├───┼──────────┼───┼──────┼─────┼────┤ │282│大地毯-2 │ 1 │650 │ 195 │455 │ ├───┼──────────┼───┼──────┼─────┼────┤ │283│休閒椅-備用 │ 15 │ │ │ │ ├───┼──────────┼───┼──────┼─────┼────┤ │284│扁櫃 │ 1 │ │ │ │ ├───┼──────────┼───┼──────┼─────┼────┤ │285│櫃上花飾 │ 1 │ │ │ │ ├───┼──────────┼───┼──────┼─────┼────┤ │286│衣物 │ 1 │ │ │ │ ├───┼──────────┼───┼──────┼─────┼────┤ │287│寒冬暖墊、暖被 │ 1 │1,872 │ 562 │1,310 │ ├───┼──────────┼───┼──────┼─────┼────┤ │287-1 │床單 │ 30 │2,227 │ 668 │1,559 │ ├───┼──────────┼───┼──────┼─────┼────┤ │287-2 │床單乳膠枕 │ 18 │2,541 │762 │1,778 │ ├───┼──────────┼───┼──────┼─────┼────┤ │288│休閒高架屋 │ 1 │293 │88 │ 205 │ ├───┼──────────┼───┼──────┼─────┼────┤ │289│雕塑:雞 │ 1 │ │ │ │ ├───┼──────────┼───┼──────┼─────┼────┤ │290│雕塑:鵝 │ 1 │ │ │ │ ├───┼──────────┼───┼──────┼─────┼────┤ │291│雕塑:鴨 │ 1 │ │ │ │ ├───┼──────────┴───┴──────┴─────┼────┤ │ │ │ │ │合計 │ │1,792,37│ │ │ │2 │ └───┴───────────────────────────┴────┘ 附表2: ┌─┬─────────┬──┬───┬───────────┐ │編│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回復費用(新台幣)元 │ │號│ │ │ │ │ ├─┼─────────┼──┼───┼───────────┤ │1│一、二樓所有牆面、│坪 │330 │ 99,000 │ │ │玻璃壁櫥清洗毒 │ │ │ │ │ │ │ │ │ │ ├─┼─────────┼──┼───┼───────────┤ │2│一樓大理路地面清洗│坪 │37 │18,500 │ │ │打腊 │ │ │ │ │ │ │ │ │ │ ├─┼─────────┼──┼───┼───────────┤ │ │ │ │ │ │ │3│一、 二樓所有牆面 │坪 │180 │288,000 │ │ │油漆粉刷 │ │ │ │ ├─┼─────────┼──┼───┼───────────┤ │ │ │ │ │ │ │4│一樓餐廳牆面毀損重│坪 │3 │15,000 │ │ │新水泥補強整平 │ │ │ │ ├─┼─────────┼──┼───┼───────────┤ │5│一樓餐廳藝天花板整│坪 │10 │100,000 │ │ │修 │ │ │ │ ├─┼─────────┼──┼───┼───────────┤ │6│一、二樓天花板重新│坪 │70 │56,000 │ │ │貼原木皮裝修 │ │ │ │ ├─┼─────────┼──┼───┼───────────┤ │7│一、二樓所有壁櫥重│坪 │30 │30,000 │ │ │貼原木皮裝修 │ │ │ │ ├─┼─────────┼──┼───┼───────────┤ │8│二樓原實木地板換新│坪 │30 │18,000 │ │ │ │ │ │ │ ├─┼─────────┼──┼───┼───────────┤ │9│樓梯地毯換新 │坪 │3 │900 │ │ │ │ │ │ │ │ │ │ │ │ │ ├─┼─────────┼──┼───┼───────────┤ │1│室內電線焚損重新配│迴路│10 │200,000 │ │0│線 │ │ │ │ │ │ │ │ │ │ ├─┼─────────┼──┼───┼───────────┤ │1│廚房廚櫃換新 │組 │1 │8,000 │ │1│ │ │ │ │ │ │ │ │ │ │ ├─┼─────────┼──┼───┼───────────┤ │1│廚房檯面大理石換新│組 │ │與附表1第30項重複請求 │ │1│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1│鋁門窗污毀更新 │式 │ 1 │50,000 │ │2│ │ │ │ │ │ │ │ │ │ │ │ │ │ │ │ │ ├─┼─────────┴──┴───┼───────────┤ │合│ │883,400 │ │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