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複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陳郁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