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三五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徐福晉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寶林木業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柒仟元 │0000000 │ │ │ │秋蘭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