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銓鑫汽車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柒仟貳佰元 │0000000 │ │ │ │ │興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