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義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和太科技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玖仟捌佰陸拾玖元│0000000 │ │ │ │俊英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