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簡抗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簡抗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本院 板橋簡易庭所為之裁定(九十三年度板勞再簡字第一號)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 件依民事訴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