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抗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簡抗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丙○○ 相 對 人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本院板橋簡 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板勞簡字第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許瑞東 ~B法 官 楊千儀 ~B法 官 邱靜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