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抗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簡抗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本院板橋簡易庭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玫君法官 程怡怡法官 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