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365號聲 請 人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雅貞 聲 請 人 中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翁雅麗 共同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莊植寧律師 相 對 人 邁拓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之股東,前奉本院以92年度司字第237 號裁定選任黃增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查核相對人之帳目及財產情形。而黃增國會計師於民國92年11月28日受本院選派擔任檢查人迄今仍未向聲請人提出檢查報告,皆相應不理,嗣聲請人轉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助促其提出檢查報告,其則托詞尚有相關文件未取得故無法提供云云。然相對人此一資本額僅有新台幣30,000,000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且營運項目只有影片發行業務,理應無一年尚無法完成檢查報告之理,且未聞黃會計師認相對人有妨礙、拒絕檢查而向主管機關提出舉發情事,是黃會計師刻意拖延並拒絕檢查報告之提出,顯無法公正客觀執行檢查工作,為保障相對人股東權益,亟須本院改派檢查人。又實務上常有斟酌聲請人之建議而選任號會計師者,聲請人認夏宜忠會計師不論學歷及資歷均極為豐富,對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請選任夏宜忠會計師為檢查人等語,並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五三九號裁定影本、夏宜忠會計師個人簡歷為證。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已發行股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曾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嗣本院選派黃增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之事實,經本院調取92年度司字第237 號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復主張:本院選派之檢查人黃增國會計師刻意拖延並拒絕檢查報告提出,顯然無法公正客觀執行檢查工作,故聲請本院改派夏宜忠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云云,於法已無所據。況聲請上開主張,並為相對人之檢查人黃增國會計師到庭否認,且協助檢查人執行檢查業務之關係人高永浩亦到庭陳稱:「相對人邁拓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幾乎已經完成,但是檢查時發現有些交易是透過相對人邁拓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交易,所以要進一步檢查交易是否屬實,這部分需要銀行的資料核對資金流向,所以須要一些時間,目前還有部分資金流向沒有收集完畢,尚須要多少時間,不能確定,原則上有關相對人邁拓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流向已經彙整完畢,尚須要確認而已,目前工作已經完成了九成以上」、「我們希望整份檢查報告完備後,才交付兩造核閱。之前我們有向聲請人說明報告未能完成的原因」等語,經核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我們有配合檢查人檢查業務,確實我們公司有些關係企業交易」等語相符,尚難認本院選派之檢查人有予以解任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