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興南游泳池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