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債 權 人 乙○○ 即 原 告 號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債 務 人 三達機械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元或等值之華南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侵害原告所研發設計之新型第180244號、第181627號專利等情,已據提出專利證書2 件、工業技術研究院專利侵害鑑定報告1 件為證,雖對於假扣押之原因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