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三達機械有限公司 告 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有之180244號新型專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並經該局審定舉發成立,因該舉發案是否終局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8 月6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12月25日函1件在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