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序庭 相 對 人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忠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判 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三六、○四六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三六、○四六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