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沼田(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田朗太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一一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 即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三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八十元之範圍內假扣押等情,業 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 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北院錦文人字第○九三○一○三六三二號 函一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