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 告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