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01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1,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