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執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執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孫敏榮 張哲祥 黃安慶 郭炳信 曾寶隆 曾月英 鄭雪芬 劉淑芬 陳家欽 黃禎祈 黃明亮 魏錦煌 邱欽明 李來和 陳見煌 蕭粉連 江金梅 陳皇佑 趙裕良 陳盈婷 古雅莉 廖春娘 吳平忠 孫裕強 陳祥文 張義明 張志文 謝志遠 黃添財 賈文清 余文龍 賈文桃 梅之賓 王小巍 蔡佳昌 林永彬 吳錦榜 鍾焜秀 尤嘉興 鄭瑞億 蘇正東 林添福 孫裕添 林海玲 簡秀連 王文蔚 楊清芳 謝林麗子 周廖玉風 張辰雄 楊妙霞 于徐秋蘭 謝秋平 李秀慧 陳文銘 施麗玲 林秀鳳 陳素春 柯瑞恬 閺陳金釵 許謝秀蘭 江麗玲 藍月嬌 張國昌 趙玉蓉 詹雅淇 羅玉玲 戚林美英 曾華毅 呂麗鳳 蔡天生 陳素麗 李陳戀 陳素卿 尤昭雄 馮明鏡 楊小玫 洪炳烈 陳慧珍 吳欽偉 林煒傑 葉滿足 黃婉萍 詹沛渝 鍾珠貞 蔡素娟 陳雅芬 彭彥鈞 林火木 葉淑麗 周素葉 石雄耀 葉凱凌 李政倫 羅春娟 曾美玲 李麗華 陳沛琳 洪嘉鴻 李小燕 鍾文賓 李坊芳 徐志豪 陳慶麟 陳佳辰 林育成 右一○六人 共同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相 對 人 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賓 右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48、54、73、95有關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 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附表】: 一、編號48: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日工資應更正為8329元。 二、編號54:國民身分證應更正為「Z000000000」。 三、編號73:姓名應更正為「李陳戀」。 四、編號95:國民身分證應更正為「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