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 訴 人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沼田(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3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參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