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容許通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複代理人 練家雄 羅興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容許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敘明係依原證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請求,而依原告與被告之 區分所有權人所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十四條有關合意管轄法院約定:「因本契約 糾紛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茲兩造請求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爰依其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