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2號原 告 永典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楊擴舉律師 董晴嵐律師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基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昱大公司給付貨款,嗣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將終竣時,原告未得被告同意,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追加被告丁○○,請求被告丁○○與被告昱大公司連帶賠償系爭貨款。 三、查原告追加部分,尚須行另行蒐集新訴訟資料,有礙原訴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