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伶 被 告 甲○○ 網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