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人 林佩儀律師 被 告 黎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朝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 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廿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廿八 日 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