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偉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與被告簽訂合約書,由原告向被告訂購全自動 四角袋制袋機一臺,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十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 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靜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