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被告及反訴原告迄未提出該整理徵點結果之摘要書狀,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清琳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 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