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六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1 │1000│ │ │ │ │七 │ │ │ │ ├─┼───────────────┼──────────────┼───┼────┼───┤ │2│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1 │1000│ │ │ │ │四 │ │ │ │ ├─┼───────────────┼──────────────┼───┼────┼───┤ │3│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1 │1000│ │ │ │ │六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