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名曜工程有限公司陳│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玖佰壹拾│0000000 │ │ │ │雅蘋 │分行 │ │玖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