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0號 聲 請 人 新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曹復┌──────────────────────────────────────────────────────┐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越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肆萬肆仟玖佰捌拾│0000000 │ │ │ │司周明華 │行 │ │陸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