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五號 聲 請 人 侑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柒拾伍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2│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柒拾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3│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佰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4│侑晉有限公司甲○○│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佰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