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實茂企業有限公司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伍拾壹萬肆仟貳佰│0000000 │ │ │ │志銘 │限公司新泰分行 │ │伍拾壹元 │ │ │ ├─┼─────────┼─────────┼───────────┼────────┼────────┼──┤ │2│實茂企業有限公司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玖仟零參拾元 │0000000 │ │ │ │志銘 │限公司新泰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