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號 聲 請 人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宏群國際(股)公司│台灣銀行三重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柒萬伍仟元 │AC五五八四0八│ │ │ │甲○○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