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聲 請 人 丙○○ 號信箱 相 對 人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93年10月12日93年度勞再易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3年3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玫君 法官 古秋菊 法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