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丙○○ 通訊處: 再審相對人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4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映如 法官 徐玉玲 法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