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呂榮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壹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