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2號聲 請 人 甲○○(即全宏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全宏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2 月18日起延展至民國94年8 月17日止。 程序費用由全宏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全宏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故未能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