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一)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一)字第35號原 告 復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 訟 代 理 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復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型第一九六六○二號複合式地板之結構改良第二案」新型專利舉發案之行政程序、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8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起訴所據之權利為「新型第一九六六○二號複合式地板之結構改良第二案」新型專利,有原告所提出之專利證書影本可稽,而被告已經就原告所有前述新型專利提出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2月23日(94)智專一(二)15044字第 09421154000號函可參,而本件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應以原告前述新型專利之存否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 玉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