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宏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珍 相 對 人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任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友堡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期起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3500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