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陽防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石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奕捷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