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60號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聲字第960 號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