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主張於民國93年2 月28日向被告購買桃園縣桃園市○○○街200 號A2棟10樓及地下一樓停車位,因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存在,爰依據房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於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4條約定:「因本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由以本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自應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