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尚美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三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尚美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美公司)、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美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23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約定於94年2 月23日到期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32 按月計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 、6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尚美公司於93年12月5 日起所簽發之支票,皆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依據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5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 2,400,000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丙○○抗辯:有向原告借錢,要還,但是手頭很緊,希望可以分期付款償還。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件 、借據影本2 件為證,被告丙○○到場復自認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之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