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姚斌豪 被 告 音樂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廖為邦 被 告 乙○○ 甲○○ 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消費借貸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黃信滿 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