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950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