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96號原 告 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暘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訂金,按契約第12條第1 項約定,如有爭訟,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