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54號原 告 高來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抗辯:關於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涉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95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