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訴訟代理人 林博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路○ 段257 號2 樓之5 ,依 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玫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