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5號反訴 原告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 理人 陳祥彬律師 宣玉華律師 反訴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複代 理人 陳俊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並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零參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