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被 告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皖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2 月3 日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