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0號上 訴 人 數位曼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簡青根